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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照被张贴顾客告影楼

来源:其他网络 时间:2008-03-26 09:12 我要投稿

  影楼为人免费摄影,之后将相片张贴于店铺宣传以招揽生意,却被一拍照的顾客告上法庭,婚纱摄影称影楼侵犯肖像权,贬低其形象。影楼提供免费服务后是否有权使用相片?日前,禅城法院对这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免费摄影的图片使用时亦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影楼老板王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刘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靓照被张贴顾客告影楼


  为美容学校学员免费拍照

  王某是佛山市百花总汇某摄影店铺和流行前线某摄影展位的实际经营者,刘某是广东一美容美发学校学员。去年9月,刘某和多名同学在本校教师郭某带领下来到王某经营的摄影棚,按照双方协议,影楼为每位学员免费拍摄了一组艺术照片。之后,王某就将刘某的部分照片张贴在自己经营的摄影店铺橱窗内,并制作成相册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生意。

  刘某无意中发现后,多次与影楼交涉均未果。由于百花总汇和流行前线均为佛山著名的商业圈人流量大,摄影网刘某据此认为王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肖像用于摄影店的正面进行大肆广告宣传,严重贬低了其人格,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刘某起诉要求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为刘某拍摄艺术照是完全免费的,且当时刘某同意其将照片作为样板使用。而且该照片的效果很美,并没有丑化、贬低刘某的形象,故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摄影服务行业经营者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原告肖像时应先征得其同意。摄影师招聘尽管被告亦辩称原告事先是同意,但却未能就此事实举证,且原告又予以否认,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就使用其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侵害了原告肖像权,原告诉情有理。但考虑被告是为原告免费摄影、所使用肖像无明显贬低或损害原告形象等,并结合广告影响的范围,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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