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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如期去拍婚纱,周小姐选择退钱,但影楼以她违约为由,要扣下她所交费用的三成。
近日,泉州市区的周小姐向鲤城区工商部门投诉一家影楼。她说,她和老公不久前在该影楼达成婚纱拍摄协议,并按照影楼的要求支付了3349元的拍摄全款。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如期拍摄,这时影楼不允许她退全款,要求扣下全款数额的30%,周小姐认为不合理,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她只好向工商部门求助。
开元工商所介入调解。工商人员认为,影楼要求新人们在婚纱拍摄之前或当天全额交齐,是不合理的。拍摄合同是影楼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不能履行拍摄合同的情况下,影楼单方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影楼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款处理。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影楼拍摄前要求付清全款”、“不允许退款”属“霸王条款”,是违法的,遇到此类情况时,消费者可拒绝或及时投诉维权。


